公司的品格兩冊


作者兩本關於公司品格的書,以簡明扼要的方式向讀者介紹歷年來(2016 年以前),台灣企業各種背信、掏空、內線交易的始末。作者分析其原因,並且提出未來可能改進的方向。在文字使用方面,第二本比第一本更加地「接地氣」,更加「俗擱有力」,看了令人極易起共鳴。

常常在新聞上看見某某公司負責人犯了背信罪、掏空公司,或進行內線交易被起訴。那麼這些企業掌權人為何可以這樣做?台灣的法律又是怎麼處罰這些犯罪者?我們可能認為台灣法律太輕,所以無法喝阻這些人。但事實是,台灣法律在這方面非常重,重到法官判刑時必需要非常小心百分之百有確證之後,才能宣判。而這些犯罪型態又因為往往牽涉到大量的子、孫公司,所以很難追查其事證,又或是有了證據,但如何證明當事人知情?在法律條文很明確,無法官自由心證之下,法官要判刑的難度自然大大提高。作者雖然建議提高法官的自由心證,但在人民普遍不信任司法體系之下,要修改成如此的機會微乎其微。

而在台灣企業體系方面,與歐美等企業非常不相同。政府雖然積極地引進外國企業監督的方式,但在台灣就是水土不服,無論怎麼做都不能符合我們的文化。所以又造成了政府以為公司治理的分數在國際上排名不錯,但實際治理卻是一堆問題的情況。作者也提出所有政策都應該要順應民情做適當的修改。然而主政者不知變通的結果,就是常常以數字管理政府績效並自我感覺良好,但民眾卻無感的狀態。

書中也寫出許多台灣企業為圖利特定人常用的方式。一家公司的金雞母獨立成子公司,然而在子公司上市前,母公司卻逐步地降低子公司持股,造成母公司的股東不能分享到子公司所有上市帶來的財富增值。原本子公司是利用母公司的資源成長,但分拆出去之後,利用降低持股給予特定人士,等於讓子公司因上市造成的財富增值都灌給了特定人士。這樣的方式在我們台灣法律似乎沒有有效的方式可管。而且道高一尺魔高一丈,無論再怎麼周延的法律,都會有洞可鑽。

所以最好的解法辦法就是能夠有真正獨立的董事,在公司做出會影響投資人利益的時候出面阻止,甚至是發起股東集體訴訟,讓公司有可能輸了賠到脫褲子,公司管理者才不敢亂來。否則再怎訂定法律都是沒有用的。這就像一個軟體部門,主管為了軟體品質,一直訂定罰則是沒有用的。必需要讓整個開發流程引導程式設計師不犯錯,或者犯錯了能夠在內部就被發現。可惜的是,後者對主管來說比較簡單,因為寫程式的不是主管,他只要罰底下就可以了。而要訂定好的開發流程可能曠日廢時,如果再加上主管能力或經驗不足,那麼就更難實現了。

讀完這兩本書,深覺台灣在企業治理上與國外實在差了一大截。而在立法者的心態上,也大多不積極行事,或者自己就是問題根源,造成台灣許多公司治理出現狀況,無法成為百年企業。這對非常勤苦的台灣人來說是非常可惜的。衷心希望台灣在未來幾十年內,能夠在這方面有更明顯的進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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